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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7日 得到答复今日下午,突然收到上次见面张警官的电话,要我到市局信访办公室见面,将给于我们聘请律师的答复。仍然在上次的小屋,仍然是上次的两位警官,张警官递给我 “北京市公安局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京公预审字(2006)1号”,上面写着“......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
定,经审查,决定不准予聘请律师。” 尽管这一答复,不出我们意料,但我还是茫然一片,忙乎一阵,看来任何想寻求法律帮助的努力都堵死了。 回應 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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